1.滅火器報修條件及維修年限:
(1)手提式、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2)手提式、推車式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送修滅火器時,一次送修數(shù)量不得凌駕盤算單位配置滅火器總數(shù)量的1/4。超出時,需要選擇相同類型、相同操縱要領的滅火器替代,且其滅火級別不得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2.滅火器報廢:滅火器報廢分為四種情形:
一是列入國度頒布的淘汰目錄的滅火器;二是到達報廢年限的滅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現(xiàn)嚴重損傷大概重大缺陷的滅火器;四是維修時發(fā)明存在嚴重損傷、缺陷的滅火器。
(1)列入國度頒布的淘汰目錄的滅火器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1211滅火器、1301滅火器。
6)國度政策明合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不切合消防產(chǎn)物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經(jīng)查抄發(fā)明予以報廢。
(2)滅火器報廢年限
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出廠時間到達大概凌駕下列規(guī)定期限的,均予以報廢處理懲罰。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6年。
2)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10年。
3)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12年。
(3)存在嚴重損傷、缺陷的滅火器。滅火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報廢處理懲罰。
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1/3,外貌產(chǎn)生凹坑者)大概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筒體明顯變形,機器損傷嚴重的。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等缺陷的。
4)筒體存在平底等不公道結構的。
5)手提式滅火器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
6)沒有生產(chǎn)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包羅銘牌脫落,大概銘牌上的生產(chǎn)廠名稱模糊不清,大概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7)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大概補綴等修補陳跡的。
8)被火燒過的。
切合報廢規(guī)定的滅火器,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后,對滅火器筒體、儲氣瓶進行打孔、壓扁、鋸切等報廢處理懲罰,并逐具記錄其報廢情形。
3.二氧化碳滅火器再充裝時,不得采取加熱法,也不得以壓力水為驅動力捋二氧化碳滅火劑從儲存氣瓶中充裝到滅火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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