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設施防火-防火設計要求
一.罐區(qū)防火設計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可燃材料堆場等,應設置在城市(區(qū)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城市(區(qū)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應與裝卸區(qū)、輔助生產(chǎn)區(qū)及辦公區(qū)分開布置。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注:1D為相鄰較大罐的且徑:
2.液氨儲罐間的防火間距要求應與液化烴儲罐相同:液氨儲罐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要求執(zhí)行:
1943.沸點低于45C的甲B類液體壓力儲罐,按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執(zhí)行;
4.液化烴單罐容積≤200m2的臥(立)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超過1.5m時,可取1.5m;
5.助燃氣體的臥(立)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超過1.5m時,可取1.5m:
6.“*”表示不應同組布置。
二.儲罐防火
儲罐選型時首先應保證使用的可靠和安全,要求儲罐結構密封性好,以減少儲罐內(nèi)石油及石油產(chǎn)品的蒸發(fā)損耗,既保護了環(huán)境免遭污染,也防止了儲罐區(qū)可燃蒸氣的積聚,減少了油庫的不安全因素。
儲罐安裝的所有電氣設備和儀器儀表,必須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和類別,測量油面的電子儀表、溫度計以及其他指示器、探測器等,均應按專門的設計要求安裝在儲罐上。鋼制儲罐必須做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鋼質(zhì)儲罐接地點沿儲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裝有阻火器的地上臥式儲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頂鋼質(zhì)儲罐的頂板厚度等子或大于4mm時,可不設避雷針。鋁頂儲罐和頂板厚度小于4mm的鋼質(zhì)儲罐,應裝設避雷針。浮頂罐或內(nèi)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導線做電氣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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