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7: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fā)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guī)章共7章49條。
(一)適用范圍
119號令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二)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119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規(guī)定具有規(guī)定情形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四)專家評審制度
對具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等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五)執(zhí)法聯動機制
對建設、施工、設計、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執(zhí)法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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