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分析可知:F工作的總時差TF=0,即F工作為關(guān)鍵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會造成計劃工期延長;H工作的總時差TF=0(周),等于其實際進度偏差,故其實際進度偏差僅對其后續(xù)工作有影響,而不會使計劃工期延長。由計算可知,F(xiàn)工作的拖延使計劃工期延長1周,即工期延長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3、重新繪制的第10周開始完成工期的時標網(wǎng)絡計劃,見下圖:
4、承包方提出的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J工作由于施工質(zhì)量問題造成返工,其責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損失屬于非承包方的責任。故承包方僅能就設計變更使M工作造成的損失向發(fā)包方提出索賠。
5、M工作本身拖延時間為2周,而根據(jù)上圖的分析M工作的總時差EF=1周。由此可知M工作的拖延使計劃工期又延長1周,實際工期達到22周�?伤髻r工期為1周。
6、承包方合理的費用索賠為M工作因停工和機械閑置造成的損失1.2萬元
二、
背景材料:
建設單位將一熱電廠建設工程項目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任務分別發(fā)包給某土建施工單位和某設備安裝單位。經(jīng)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土建施工單位又將樁基礎施工分包給一專業(yè)基礎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與土建施工單位和設備安裝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約定,業(yè)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5000元人民幣,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5000元人民幣。
該工程所用的樁是鋼筋混凝土預制樁,共計1200根。預制樁由建設單位供應。
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規(guī)定樁基礎施工應從5月10日開工至5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供應預制樁不及時,使樁基礎施工在5月13日才開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礎工程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xiàn)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現(xiàn)了屬于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
問題: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監(jiān)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2、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補償?shù)墓て诤唾M用是多少?
4、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程序如何?
參考答案:
1、對于上述工程拖期,監(jiān)理工程師可做出如下的處理:
(1)從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屬于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拖期,應給予施工單位工期和費用的補償。
(2)從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單位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從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單位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給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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