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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撒銷合同的概念和種類: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對合同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產生錯誤認識。這里的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fā)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2004年考題: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應商處去購買水泥,由于水泥標號不清楚而將425號的水泥當作525號水泥購入。該買賣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發(fā)現(xiàn)問題后,承包人應( )。
A.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B.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
C.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D.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該合同。 答案:B。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例題:對于因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的合同撤銷權因( )而消滅。
A.受損害方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B.受損害方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C.受損害方自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2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D.得利方自訂立合同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E.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答案:A、B。
(三)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三種。
四、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會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因此,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五、當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在現(xiàn)實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經常由于資產的優(yōu)化或重組而產生法人的合并或分立,但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合同后當事人與其他法人或組織合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組織繼承,合同仍然有效。
訂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告知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繼承人,雙方可以重新協(xié)商合同的履行方式。
如果分立方沒有告知或分立方的該合同責任歸屬通過協(xié)商對方當事人仍不同意,則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組織連帶負責,即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004年考題: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現(xiàn)( )訂立的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 答案:D.
A.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B.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對方當事人采用欺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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