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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壓力容器設計。
a 壓力容器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b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照壓力容器設計范圍,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制訂的壓力容器類《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許可證》,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c 壓力容器中的氣瓶、氧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jīng)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2) 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
a 對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要求,原則上與鍋爐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b 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照壓力容器制造范圍,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制訂的壓力容器類《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許可證》,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c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對壓力容器原設計的修改,應當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對改動部分做詳細記載。
d 移動式壓力容器必須在制造單位完成罐體、安全附件及底盤的總裝(落成),并經(jīng)過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及其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3) 壓力容器使用
壓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則上與鍋爐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壓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使用登記,其他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壓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壓力容器類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4) 壓力容器檢驗
在用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一般為3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或者2級的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容器,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界滿前1個月,向壓力容器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5) 壓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要求
a 在用壓力容器應當根據(jù)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者爆破片裝置)。
b 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當裝設爆破片裝置,或者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組合的結構。
c 對易燃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極高、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d 固定式壓力容器上只安裝1個安全閥時,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應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且安全閥的密封試驗壓力應大于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
e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05-1.10倍,安全閥的額定排放壓力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倍,回座壓力不得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
f 固定式壓力容器上裝有爆破片裝置時,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不得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設計爆破壓力不應小于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05倍。
g 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力源壓力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必須裝設減壓閥。
h 爆破片裝置應當定期更換。一般爆破片裝置應當在2-3年內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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